□本報記者馬超
  本報通訊員顧建兵曹俊
  年過五旬的姚女士騎行電動車時,被大風刮落的廣告布裹倒在地,後經鑒定構成一級傷殘。近日,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後,認定廣告主未盡維護、管理責任,應承擔70%的責任,廣告位所有權人、管理人在涉案廣告位租賃期滿後未及時要求廣告主拆除,各承擔15%的賠償責任,共計賠償姚女士150萬餘元。
  2011年8月7日,受颱風“梅花”影響,江蘇省如東縣陸地最大風力達10級。當天8時左右,姚女士騎電動自行車行至一商廈門前路段時,掛貼在該商廈牆面上的巨幅酒水廣告布被颱風颳起,飄落過程中恰巧裹到姚女士身上,致其倒地受傷。經搶救姚女士生命體徵漸趨平穩,但處於植物性生存狀態,後經法醫學鑒定構成一級傷殘。
  據瞭解,涉案商廈產權登記在從某名下,星河投資公司在三樓經營,並對外租賃其牆面廣告位,廣通商貿公司後向星河投資公司承租一年用來發佈酒水廣告。因賠償事項協商未果,姚女士家屬隨後訴至如東縣人民法院,索賠損失。
  法庭上,廣通商貿公司辯稱,本起事故是基於不可抗力即“梅花”颱風所致;星河投資公司辯稱自己不是廣告布所有人,請求駁回原告訴求。
  如東縣法院審理後認為,廣通商貿公司在廣告准許發佈期限屆滿後,未按城管部門要求限期拆除,也沒有進行必要的維護和加固措施,導致長期使用出現老化的廣告布被颱風颳起,飄落過程中致傷原告,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,應承擔主要責任。在租賃期滿後,廣告位所有權人從某、管理人星河投資公司未能及時要求承租人拆除廣告,也未提醒維修加固,存有一定過錯。涉案廣告布掛貼於牆體廣告位上,屬於擱置物、懸掛物的範疇,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,擱置物、懸掛物發生脫落、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時,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,廣告主、廣告位所有權人和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  據此,法院一審作出如上判決,星河投資公司、從某不服,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。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,一審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應予以維持,遂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  “惡劣天氣來襲時,一堵危牆、一塊廣告牌、一盞路燈、擺放在窗臺上的花盆,都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。”該案一審承辦法官陳楚新提醒,市民在路過這些危險點時,要多加小心,如發現相關隱患,要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,儘快排除隱患;廣告主、廣告經營者、廣告發佈者及管理部門要各司其職,共同做好戶外廣告的日常監督管理和維護工作。
  (原標題:颱風肆虐廣告布裹倒行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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